被诉图片侵权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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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视某中国、汉某易美、华某创意为代表的图片公司,在全国多地提起过万起诉讼,借助司法资源圈得了大量钱财,赚得盆满钵满。据媒体披露,视某中国每天打官司15.6起,万件诉讼中八成是原告。众多被告被迫购买其图片库或给予其经济赔偿。这些被告所在的行业五花八门,从网络公司到培训机构,甚至是大学,多因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上使用了网络配图而成为被告,如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生办微信公众号因使用5张涉案图片而被判赔10000元。那么,如果企业被视某中国盯上了该怎么办?

其实,此类案件中最重要的法律事项,就是确认视某中国等图片公司是否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实践中,视某中国通常会举出以下权属证据:


水印

几乎所有的涉案图片上都有诸如“GettyImages”水印。在此类案件初发的前几年,水印被推定为是视某中国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然而,水印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吗?当然不是。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在图片上打上水印极易实现、极其随意且技术难度低。尤其是在互联网领域,图片库经营者同时为相关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上的作品可自行标注并修改水印和版权声明,该种标注和声明随意性大、可信度低,不能简单的视同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更不能仅凭此类标注推定相关著作权人身份。

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印发了《涉图片类著作权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一条为:问:如何确定原告关于涉案图片著作权权属的证明标准?能否根据图片库经营者对涉案作品标注的水印或权属声明认定其著作权人身份?

答:原告应举证证明其著作权权属,不能仅因涉案作品数量多、手续繁琐或对方当事人对其权属无异议而不作任何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七条规定,结合图片库行业性质、行业现状、相关经营者举证能力等情况,并基于引导此类经营主体规范开展业务、合理维权的裁判指引目的,实践中一般不能仅凭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水印和版权声明来认定权属。图片库经营者应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证据以证明其权利归属。被告提出抗辩予以反驳的,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进一步审查和综合判断。

因此,水印不能成为构成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公证书

在前述图片公司提起的图片侵权诉讼中,几乎所有的案件均会出现一份公证书,各图片公司也正是利用该份公证书来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


先让我们来看看其享有著作权的逻辑。公证员证明YokoMiyashita亲自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并声明其有权签署相关文件。请注意,公证员只是证明YokoMiyashita声明其有权签署并签署了相关文件,既未提及对YokoMiyashita所声明的内容进行核实,更不是证YokoMiyashita所声明的内容属实。接下来,YokoMiyashita个人确认,其作为GettyImages Inc.的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有权以公司名义实施授权。此时公证员证明的依然是YokoMiyashita个人声明其有权,至于是否真的有权,公证员并不核实。


最重要的个人声明来了:请注意,仍然是YokoMiyashita个人声明,GettyImages Inc.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的终极拥有权,对附件图片享有版权。在有的案件中,还会出现另一份关于图片的创建和发布日期的公证书,内容如:


依然是声明,GettyImages Inc.公司副总裁ShaneA.Johnson个人做出的关于图像创建及发布日期的声明,获得GettyImages Inc.的授权,证明附件F和G栏显示的提交日期和创建日期为准确。


各位看官,理清楚视某中国等图片公司宣称其拥有著作权的逻辑了吗?


Getty Images公司授权其副总裁ShaneA.Johnson和法律顾问YokoMiyashita对外签署文件;法律顾问YokoMiyashita声明GettyImages公司对附件图片享有版权;副总ShaneA.Johnson声明F和G栏显示的提交日期和创建日期为准确;

公证员证明这两位个人声明其有权做出声明。


好完美的逻辑,是不是在自说自话,自己声明自己有著作权?


涉案图片底片

某些个案中,视某中国会提供所谓的最大像素底片。但其实,从笔者亲历的案件来看,图片公司提供的只是其自称的“底片”。笔者曾在汉某易美诉某瓷砖龙头企业案一审中,找万能的淘宝做出了比其提供的所谓底片更大像素的数码照片;汉某易美声称其图片分辨率更大,且不可能有图片比其“底片”更大像素更高分辨率,万能的淘宝又帮笔者做出了比其更大像素同样分辨率的数码照片。可见,真不能太把视某中国的话当真!


仔细琢磨一下,以上几项证据能充分证明视某中国是有关图片的著作权人吗?

显然不能!著作权是不能仅凭图片公司单方相互授权、声明,就能取得的。至少,应有其它相互辅助的证据,比如:涉案图片的创作时间;涉案图片的权利状态,是否已进入公有领域或何时进入共有领域;ShaneA.Johnson宣称GettyImages公司是涉案图片著作权人的依据;以及GettyImages公司通过被授权、受让、受赠或职务作品约定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获得涉案图片著作权的相应协议或登记证明等证据。

那么,万一因图片侵权被诉上法庭了,该怎么办?

第一

检查所用图片,若无清晰来源,立马删除涉嫌侵权的图片,即便真的侵权了,也立即停止了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第二

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寻找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如能够证明对方证据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对方不利的证据,如对方不诚信诉讼的证据,恶意利用司法资源圈钱的证据;

第三

根据案情,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积极应诉。切记,不惧、不私下协商。诉讼过程中,必须与法官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示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阐述清楚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因。笔者认为,对于以经营图片为业的著作权人,基于该类公司往往系通过委托、购买、许可等正常交易方式获得相应著作权利其有能力提交相应合同、交易凭证、作者转让声明等证据;作为著作权继受者和经营者,其有审核和证明相关图片权利来源的义务;故从此类公司行业性质、举证能力和更好引导规范其开展相关业务等方面考虑,此类图片库经营者更应规范审核并留存相关权利来源的证据,其著作权权属举证一般宜作更高要求。

退一步说,积极应诉即便一审输了,还有二审和再审。哪怕最终输了,一张图片最高判赔大多也不过2000元,和解未必比这个价格低很多。把争议交给时间,至于原因,查看下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有关图片侵权的调研报告,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以及近期的相关案件,可以发现视某中国的圈钱套路,已经引起了知识产权圈的关注。

其实,视某中国卖图片的过程一直夹杂着各种软硬兼施,如以其已做公证的图片起诉作为要挟,如在笔者亲历的某案中,视某中国公证的一百多张图片甚至包括该被告公司董事长参加会议、该公司篮球队比赛的照片,实际上这些照片由公司所拍摄。在以起诉相要挟的同时,视某中国常同时力劝被诉侵权人购买其图片库,并言称新华社等单位均为其付费图片使用人。

有时候,不得不说,视某中国圈钱在一定程度上是被惯出来的。被起诉的当事人怕麻烦,或者不愿花时间和精力来处理纠纷,早早接受其图片购买协议。当然,在此类案件初发时,部分法院仅以水印作为推定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少数当事人上诉也多是失败的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到被诉侵权行为人的应诉积极性和信心。


当然,很多时候,案件也是需要天时、地利、人和的。近期来看,图片侵权类案件具备较好的天时,地利也许作为被告较难选择,但可以通过利用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服务,以争取更多的人和。所以各位看官,如果近期不小心被视某中国及相关图片公司诉了,不要为了省去律师费而草率谈和,毕竟,被诉侵权行为人的选择极可能影响到整个行业的生态。积极应对,很可能会有一个值得期待的好结果。



2022年1月2日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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